排除侵害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75號
SLDV,103,補,375,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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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陳正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訴訟標
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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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