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75號
原 告 陳正崇
上列原告與被告捷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排除侵害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以訴訟標
的價額,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計算補繳裁判費,如未依
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程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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