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問題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昇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莊秝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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