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366號
SLDV,103,補,366,201404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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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66號
原   告 問題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煥昇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律師
被   告 莊秝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柒仟零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蔡秉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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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問題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