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衛建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朝寶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翔禾鑫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柒拾玖萬肆仟肆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捌仟柒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貳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
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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