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81號
SLDV,103,補,181,201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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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81號
原   告 林雅玲
      陳鐘寶猜
      陳妍方
      朱蒂
      王稚棻
      王美卿
      陳麗紅
      詹明輝
      林佳瑩
      黃素真
      傅幼蕙
      石大衛
      陳國平
      陳嘉弘
上列原告與被告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
,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規定,應合併計算,合併後為新
臺幣(下同)叁佰貳拾玖萬捌仟玖佰柒拾元(各原告請求之金額
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叁仟陸佰柒拾元,扣除原
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叁萬叁仟壹
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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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盈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