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0年度,1831號
TCDM,90,易,1831,2001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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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八三一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六七
七六號),本院台中簡易庭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簽移本院刑事庭改依通常程序判
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為台中市○區○○路一段五四○號「金像影音光碟交 換中心」之負責人,明知片名「火線衝突」、「驚聲尖笑」二部影片係勇士物流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勇士公司)享有視聽著作權之影片。詎竟自一姓名、年籍不 詳綽號「楊先生」之男子購入侵害勇士公司前開影片視聽著作權之VCD影音光 碟二部八片(火線衝突六片、驚聲尖笑二片),並基於出租之概括犯意,自民國 九十年三月初起,在「金像影音光碟交換中心」,以每部影片新台幣(下同)三 十元至六十元不等之代價,擅自出租予不特定人觀賞,以此方式侵害勇士公司之 視聽著作財產權,因認被告涉有連續違反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擅自以出租之方法 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三百零三條 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甲○○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犯著作權法 第九十二條之擅自以出租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而依同法第一百條之規 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勇士公司於本院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其告 訴,有撤回告訴狀乙紙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 月 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須附繕本)。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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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