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569號
SLDV,103,司促,2569,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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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促字第256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潘木榮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華宏發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對相對人有票據債權,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 命令,經查相對人簽發之本票,未記載發票年、月、日,依 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規定,此項票據應屬無效,是聲請人據 此為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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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