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38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火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余𢙨間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 年3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陸佰柒拾叁萬貳仟柒佰零叁元,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叁萬捌仟玖佰陸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蔡昀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