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185號
SLDV,102,重訴,185,20140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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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許怜美 
被 上 訴人 許利美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3 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肆佰捌拾貳萬肆仟玖佰叁拾陸元【
計算式:(1562×2 萬5200元〈102 年土地公告現值〉×1402/3
0000)+ (181 ×2 萬5200元〈102 年土地公告現值〉×1/3 )
+146萬5000元=482 萬493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柒萬叁仟貳佰貳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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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