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陳政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報
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2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萬捌仟肆佰伍拾
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