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341號
SLDV,101,重訴,341,201404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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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41號
原   告 中華民國農會(原名台灣省農會
法定代理人 蕭景田
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
      顏玉燕
被   告 孫創業
      孫興業
      蘇富祥
      許富勝
追加被告  李應辰
追加被告  孫衛業(即孫姚素英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  孫寶蓮(即孫姚素英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  孫百加(即孫姚素英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  孫慧卿(即孫姚素英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  孫立城(即孫姚素英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  孫樂園(即孫姚素英之繼承人)
兼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孫樂明
被   告 佟葉秀蘭
訴訟代理人 佟德中
被   告 佟德川
      葉健國
      佟德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5 月3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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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