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341號原 告 中華民國農會(原名台灣省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景田訴訟代理人 陳姿君律師複代理人 蔡宜宏律師 顏玉燕被 告 孫創業 孫興業 蘇富祥 許富勝追加被告 李應辰追加被告 孫衛業(即孫姚素英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孫寶蓮(即孫姚素英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孫百加(即孫姚素英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孫慧卿(即孫姚素英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孫立城(即孫姚素英之繼承人)追加被告 孫樂園(即孫姚素英之繼承人)兼上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樂明被 告 佟葉秀蘭訴訟代理人 佟德中被 告 佟德川 葉健國 佟德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5 月30日上午9 時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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