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訴緝字,103年度,5號
SLDM,103,訴緝,5,2014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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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緝字第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淵尹
        (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鄭淵尹因偽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 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黃雅君
法 官 陳俞婷
法 官 黃筠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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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