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3年度,589號
SLDM,103,聲,589,201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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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58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賴基榮
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
3 年度執聲付字第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基榮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基榮因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分別於 民國101 年7 月31日、101 年11月9 日各判處有期徒刑10月 及有期徒刑1 年2 月。於101 年10月3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 務部於103 年4 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 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賴基榮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於 97年10月23日,以97年度上易字第1566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 刑1 年2 月,緩刑3 年確定,後經本院於101 年11月9 日以 101 年度撤緩字第154 號裁定撤銷緩刑,於101 年11月28日 確定。再因侵占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7 月31日,以101 年 度審簡字第828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於101 年9 月 3 日確定。又受刑人於101 年10月31日送監接續執行上開各 案件迄今,刑期終結日期為103 年10月30日,行刑累進處遇 條例縮刑日數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3 年9 月20 日,而受刑人於上開各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3 年4 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等情,此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 年4 月18 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 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足考。聲請人以本院係 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 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王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曾千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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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