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字,103年度,209號
SLDM,103,審簡,209,2014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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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審簡字第209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向堅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
10630 號、102 年度偵字第6332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
白犯罪(102 年度審訴字第367 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行簡易程序處刑,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向堅行使偽造私文書,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山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出口大小章印文拾枚、發票章印文參枚、「林心一」署押壹枚,合計拾肆枚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外 ,另更正、補充如下: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1 頁倒數第4 行至第2 行所載「透過 不知情之刻印人員,偽刻山宇公司之大小章…裝貨單(PACK ING/WEIGHT LIST )」部分,應更正為「以電腦複製山宇公 司之出口大小章(小章即負責人「林心一」字樣)、發票章 ,並予以套印之方式偽造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文件」。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第2 頁倒數第5 行所載「偽造山宇公司 個案委託書」部分,應更正為「以前述電腦套印方式,接續 偽造如附表編號3 至5 所示之文件」。
㈢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編號8 之證據部分,應補充如附表編號 4 、5 所示文件;另補充被告陳向堅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 白(見本院民國102 年8 月13日、10月17日、103 年2 月25 日準備程序筆錄)。
二、核被告陳向堅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 造私文書罪。被告偽造山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山宇公 司)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後,利用不知情之銘洋及華盛報關行 員工向財政部臺中關稅局財政部基隆關稅局提出而行使, 應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間接正犯。又被告係基於單一意 思決定,於密接時、地接續填製如附表所示之文件,應合為 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論以接續犯,而偽造私文書之低度 行為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故不另論罪。再被告有如 起訴書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之情形,有臺灣高等 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考,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 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為圖一己之便 ,取巧而為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之行為,破壞他人對文書真



正之信賴,實非可取,惟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於本院 準備程序期間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依約賠償告訴人共新臺 幣(下同)28萬元,此有102 年10月17日和解筆錄、告訴人 存摺影本及第一商業銀行匯款單據各1 份在卷可稽,因認其 犯後態度尚佳,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大學畢業之 教育程度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爰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警懲。
三、如附表所示,由被告偽造之私文書,雖均係被告因犯罪所生 之物,然業經被告提出供為貨物出口報關或申報稅捐之用, 已均非屬被告所有,且非應予義務沒收之違禁物,爰均不為 沒收之諭知。惟被告於前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印文 、署押,既均屬偽造之印文及署押,則不問屬於犯人與否, 皆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又被告均係以電腦 套印之方式,偽造前開文書上之印文,並未偽刻印章,已如 前述,起訴書所載容有誤會,本院即無從沒收印章,附此敘 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 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第47條第1 項 、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19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李宛玲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丁梅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附錄本件論罪科刑依據法條: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 文件名稱欄 │ 應沒收欄 │ 備註欄 │
├──┼───────┼─────────────┼────────┤
│ 1 │個案委任書㈠ │偽造之山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臺中地方法 │
│ │ │出口大小章印文各1 枚,發票│院檢察署101 年度│




│ │ │章印文1 枚及「林心一」署押│他字第234 號卷第│
│ │ │1 枚,共4枚。 │14頁 │
├──┼───────┼─────────────┼────────┤
│ 2 │個案委任書㈡ │偽造之山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臺中地方法 │
│ │ │出口大小章印文各1 枚,發票│院檢察署101 年度│
│ │ │章印文1 枚,共3 枚。 │交查字第31號卷第│
│ │ │ │30頁 │
├──┼───────┼─────────────┼────────┤
│ 3 │個案委任書㈢ │偽造之山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出口大小章印文各1 枚,發票│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章印文1 枚,共3 枚。 │字第6332號卷第59│
│ │ │ │頁 │
├──┼───────┼─────────────┼────────┤
│ 4 │INVOICE │偽造之山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 │出口大小章印文各1 枚,共2 │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枚。 │字第6332號卷第 │
│ │ │ │53頁 │
├──┼───────┼─────────────┼────────┤
│ 5 │PACKING/WEIGHT│偽造之山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LIST │出口大小章印文各1 枚,共2 │檢察署102 年度偵│
│ │ │枚。 │字第6332號卷第 │
│ │ │ │58頁 │
├──┴───────┴─────────────┴────────┤
│合計偽造山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出口大小章印文10枚、發票章印文3 枚、「│
│林心一」署押1 枚,共14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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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山宇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