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交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侯迪鋒
選任辯護人 吳茂榕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
81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關於過失傷害部分所載(如附件起訴書) 。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分別定有明文。三、查本件告訴人林妤、涂夢芸告訴被告侯迪鋒過失傷害案件, 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 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林妤、涂夢芸撤 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 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雷雯華
法 官 李郁屏
法 官 蔡子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蔡東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