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徐國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嘉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