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3年度,10號
KLDA,103,簡,10,2014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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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字第10號
原   告 徐國賓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基隆市政府間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
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
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行政訴訟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按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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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