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1號
原 告 周秀
訴訟代理人 曾周淑
被 告 周志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3 年4 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茲有再行調查 之必要,爰訂103 年4 月21日下午4 時30分在本院八法庭再 開辯論,兩造應遵期到庭(原告應親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