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37號
KLDV,103,補,237,201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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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蕭楠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陳進義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35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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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