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20號
原 告 錦鼎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秀菊
訴訟代理人 駱忠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瑞泰欣建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
肆萬陸仟貳佰肆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貳仟參佰
捌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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