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203號
KLDV,103,補,203,20140409,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203號
原   告 吳梓平
被   告 洪鵬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萬元(原告起訴主張
欲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本票債權新臺幣肆拾萬元不存在),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叁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
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