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9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吳旻諳
被 告 莊大華即莊大誠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莊大華即莊大誠支付命
令,惟被告莊大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貳萬
壹仟捌佰陸拾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佰叁拾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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