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基簡字,103年度,313號
KLDV,103,基簡,313,20140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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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基簡字第313號
原   告 許慧女
被   告 曾麗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請求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嗣據被告於法 定期間內提起異議,依法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50,000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後 ,尚應繳裁判費1,050元,本院乃於民國103年3月31 日裁定 命原告於收受補正裁定之5日內補正,該補正裁定已於同年4 月8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詎原告逾期迄未補 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本院民事科查詢簡 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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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