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93號
KLDV,103,司促,3493,2014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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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李榮鑑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貳萬參仟零貳拾貳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102年04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344,325元,約定自102年04月17日起至109年04月1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37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4月
  23日止累計323,022元未給付,其中315,454元為本金、6,96
  8元為利息、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349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榮鑑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37%│
│  │315454│     │4月24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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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