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劉賢良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捌仟肆佰玖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
至民國103年4月22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38,492元未給付,
其中37,992元為消費款、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002)、(003)、(004)、(005)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3482號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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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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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劉賢良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35% │
│ │4480元│ │4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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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劉賢良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85%│
│ │22370 │ │4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 003│新臺幣│劉賢良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85%│
│ │6345元│ │4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4│新臺幣│劉賢良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7.85%│
│ │797元 │ │4月23日 │ │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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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5│新臺幣│劉賢良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4000元│ │4月23日 │ │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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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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