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79號
KLDV,103,司促,3479,2014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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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陳福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消費,自結帳日民國98年02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3,707元。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2,653元。
  (三)違約金:新臺幣5,460元。
  (四)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
    民國98年02月25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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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