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79號
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債 務 人 陳福貴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貳拾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參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二十六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信用卡
消費,自結帳日民國98年02月25日止,尚積欠如下消費款:
(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3,707元。
(二)利息計算:新臺幣2,653元。
(三)違約金:新臺幣5,460元。
(四)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債務人未依
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詎料自
民國98年02月25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
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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