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3430號
KLDV,103,司促,3430,201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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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呂有用
債 務 人 陳姵宇
      陳天中
      劉靖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天中陳姵宇劉靖萍劉玉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柒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姵宇前就讀中華工商時,邀同債務人陳天中
    、劉靖萍劉玉蘭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
    1筆,總計新臺幣(下同)7,535元,約定於債務人陳姵宇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
    ,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陳姵宇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
  (二)查本案就學貸款應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01日開始攤還
    本息(起息日為102年7月01日),詎債務人陳姵宇未能
    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應清償本金7,53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另債務人陳天中劉靖萍劉玉蘭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天中、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7535元│姵宇、劉靖│7月01日起  │      │       │
│  │   │萍即劉玉蘭│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天中、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535元│姵宇、劉靖│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萍即劉玉蘭│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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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