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呂有用
債 務 人 陳姵宇
陳天中
劉靖萍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陳天中、陳姵宇、劉靖萍即劉玉蘭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柒仟伍佰參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姵宇前就讀中華工商時,邀同債務人陳天中
、劉靖萍即劉玉蘭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共同簽訂就學
貸款放款借據,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就學貸款」共
1筆,總計新臺幣(下同)7,535元,約定於債務人陳姵宇
該階段學業完成或服完義務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分12期
,以每個月為一期,依年金法計算於每月1日攤還本息
。倘債務人陳姵宇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
,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逾期利率百分之20加計違約金
。
(二)查本案就學貸款應於民國(下同)102年8月01日開始攤還
本息(起息日為102年7月01日),詎債務人陳姵宇未能
依約按月還款,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所負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息時,本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應清償本金7,535元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另債務人陳天中、劉靖萍即劉玉蘭等二人既為連帶保證
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343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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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陳天中、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7535元│姵宇、劉靖│7月01日起 │ │ │
│ │ │萍即劉玉蘭│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天中、陳│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7535元│姵宇、劉靖│8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萍即劉玉蘭│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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