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3131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債 務 人 陳雅嬌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壹仟玖佰陸拾參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伍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柒拾玖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捌萬玖仟柒佰捌拾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二十
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零壹佰柒拾肆元,及
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柒佰零伍元自民國一百年十月
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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