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6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啓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8年8月6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
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299,504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自10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迄未清償,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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