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960號
KLDV,103,司促,2960,20140411,1

1/1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960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陳啓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玖仟伍佰零肆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8年8月6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
    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
    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
    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
    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
    合計新臺幣299,504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
    費款外,另應給付自103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
    迄未清償,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1/1頁


參考資料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