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840號
KLDV,103,司促,2840,201404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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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840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吳秋霞(原名吳秋蝦)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伍佰參拾貳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貳拾肆萬柒仟捌佰壹拾伍元自起息日民國
  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陸仟伍佰玖拾壹元,
  及其中本金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伍拾貳元自起息日民國一百
  零三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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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