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67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江岳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參仟貳佰柒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9年11月26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
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
自102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3年3月17日止未受償之
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747元及費用1,200元。已結算
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
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
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二)緣債務人於102年1月23日向債權人申請卡友優惠貸款(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103
年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103年3月1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8,754元及費用5,353元。利息係依貸款約定條款有
關遲延利息之約定"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
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以年息百分之20計
算至結清之日止。甲方同意如債務到期或視為全部到期
而遲延給付時,自到期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
餘額依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遲延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76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江岳峰 456│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八│
│ │1720元│0000000000│03月 18日 │ │點七五 │
│ │ │708 │起 │ │ │
├──┼───┼─────┼──────┼──────┼───────┤
│ 002│新臺幣│江岳峰 456│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三│
│ │24239 │0000000000│03月 18日 │ │點七四 │
│ │元 │708 │起 │ │ │
├──┼───┼─────┼──────┼──────┼───────┤
│ 003│新臺幣│江岳峰 463│自民國 103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
│ │240261│0000000000│03月 18日 │ │ │
│ │元 │745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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