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3年度,2743號
KLDV,103,司促,2743,201404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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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74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曾祥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參萬肆仟零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
  同)70,000元,約定自93年12月31日起至94年12月31日止按
  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
  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
  有債務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
  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3月31日
  止累計134,007元未給付,其中61,938元為本金、71,485元
  為利息、5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表
103年度司促字第274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曾祥國  │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
│  │61938 │     │4月01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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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