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71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潘秀雲
債 務 人 余國森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捌萬玖仟陸佰壹拾伍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陸仟壹佰捌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
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年息百分之
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逾期
手續費新臺幣參佰元,連續二個月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
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當月計付逾期手續費新臺
幣伍佰元,延滯連續三個月以上(含)者,其應付之逾期手續
費,以三個月為上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高湘雲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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