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3年度司促字第2659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江岳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陸拾參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參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期當
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
臺幣肆佰元整、延滯第三期(含)以上每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
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
限,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6年12月間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經債權人核發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
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
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
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03年01月底尚積欠債權人新臺幣(下同)32,76
3元未為清償(含手續費360元、消費款7,435元、預借現
金12,500元、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10,000元、已到期之
利息1,268元及違約金1,200元),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
,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及其中代償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
餘額之部份,計29,935元自103年3月08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9.97計算之利息,另以每月為一期,
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元
整,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400元,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
5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
時,以三期為限。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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