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397號原 告 林金枝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被 告 陳林鏞訴訟代理人 林仕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九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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