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源海
洪佰錦
包國忠
包國安
謝貴枝
黃幸惠
黃嘉琪
黃寶茹
黃宗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燈錄、張仁陽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
85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2,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0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