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285號
KLDV,102,訴,285,201404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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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8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源海
     洪佰錦
     包國忠
     包國安
     謝貴枝
     黃幸惠
     黃嘉琪
     黃寶茹
     黃宗淦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魏敬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燈錄、張仁陽間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
85號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繳納上訴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002,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1,0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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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