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14號
KLDM,103,附民,14,201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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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14號
原  告 蔡欽賢
被  告 吳高錫麟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暨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 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 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
二、查本件被告吳高錫麟被訴竊盜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 4 月25日以103 年度易字第1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 之首開規定,原告之訴,自應由本院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 之訴,既經本院依法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自亦失所附 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劉桂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宣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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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