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訴字,89年度,3003號
TCDM,89,訴,3003,200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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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ОО三號
  公 訴 人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調偵字第391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參年。
偽造之委託書上偽造之「林竹柔」署押,沒收。 事 實
一、丙○○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一日凌晨一時許,在台中市○○○路○段367號3 樓廣鴻企業有限公司(廣鴻公司)內,趁甲○○、乙○○夫妻急於投資購買月眉 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月眉公司)之股票之際,明知其本身並無月眉公司之股 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向甲○○夫妻佯稱其為廣鴻公司之副總裁,可賣 與甲○○月眉公司之股票,致甲○○夫妻信為真實而陷於錯誤,由甲○○與丙○ ○簽訂買賣合約書,約定以每股新台幣(下同)38元之價格,購買月眉公司之 股票34張,並定於89年2月18日前辦理過戶,甲○○當時並交付訂金38 7600元與丙○○。89年2月10日,因甲○○和乙○○一直要求丙○○交 付股票,而丙○○手中仍無月眉公司之股票,丙○○遂偽造並無其人之「林竹柔 」委託丙○○轉讓月眉公司股票之委託書一紙,交付乙○○,以騙取渠等之信任 。89年2月11日,乙○○又要求丙○○交付股票,丙○○則要求乙○○、甲 ○○再交付二成訂金,乙○○不疑,再交付258400元予丙○○丙○○則 稱89年2月25日即可辦理交割。然屆期丙○○並未依約辦理交割,乙○○遂 要求解約,並要求返還渠等先前所交付之訂金。丙○○乃交還現金10萬元,另 簽發以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四民分社為付款人,發票日89年3月31日,金 額548300元,票號AC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交付甲○○、乙○○ 。然屆期支票經甲○○提示未獲付款,甲○○、乙○○向廣鴻公司查詢,該公司 表示該公司並無丙○○之人,甲○○、乙○○始之上當受騙。二、案經王宇平訴請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被告丙○○固直承有與甲○○、乙○○簽訂股票買賣合約書,及交付委託書與甲 ○○、乙○○,並向其等收取訂金,然迄未交付股票之事實,惟辯稱並無偽造委 託書及騙取甲○○、乙○○金錢之意,因其本人雖無月眉公司之股票,但其係仲 介買賣股票,其係欲向一位叫「楊董」之人及一位許小姐取得股票轉讓甲○○、 乙○○,「楊董」及許小姐都說沒有問題,但後來都拿不出股票,所以其也無法 交付,上開委託書是「楊董」所交付,其再轉交甲○○、乙○○,其事後查詢方 知無「林竹柔」之人云云。
二、查被告於檢察官偵查中已坦供上開委託書為其所偽造,其於本院審理時雖辯稱係 「楊董」之人所交付,非其偽造,然其無法提出該「楊董」之人之真實姓名年籍 ,以供本院傳訊調查被告所言是否為真實,顯然並無「楊董」之人,被告此部份



辯解無可採信,應認其於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自白為真實,上開委託書乃被告所 偽造。另查被告於與甲○○簽訂買買賣合約書時,並無月眉公司之股票,且其所 稱之「楊董」、許小姐當時也沒有月眉公司之股票,此為被告所是承,既無股票 ,其卻仍向甲○○、乙○○表示可以賣與股票並收受訂金,其有詐欺之意圖甚為 顯然,此與簽約之時雖無股票,但可確定約定交割日期前可以取得股票交付之情 形並不相同,被告雖辯稱「楊董」之人及許小姐均稱有股票來源,但事實上並無 「楊董」之人,已如前所述,而被告亦無法提供許小姐之真實姓名年籍,供本院 傳訊調查被告所言為真實,顯然此部份亦屬虛偽。綜上所述,被告所為辯解均屬 卸責之詞,不足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及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 之罪。其以一詐欺行為而詐取甲○○、乙○○二人之財物,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詐欺甲○○部分處斷。其偽造「林竹柔」名義之委 託書,自足以生損害於「林竹柔」,其偽造後復持以交付甲○○、乙○○,已達 行使之程度,偽造之低度行為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只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所犯詐欺罪與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有方法與結果之牽連犯關係,應從較重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查被告已返還甲○○、乙○○共582000元,僅 剩伍萬餘元未清償,其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可予從輕量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 動機、目的、手段、所生之危害及其品行、智識程度與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 ,從輕量處有期徒刑參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被告行為後,刑法第四 十一條關於易科罰金之規定,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佈, 於同年月十二日生效,本件應適用修正公佈生效之新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稽,經此教訓,當知悛悔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受上開有期徒刑之宣告 ,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宣告緩刑三年,以啟自新。四、偽造之委託書上偽造之「林竹柔」署押,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規定,不問屬於犯 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三十 九條第一項、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法 官 李添興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二 日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 第二百十條 第二百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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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鴻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