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簡字,102年度,22號
CYDA,102,簡,22,201404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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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簡字第22號
原   告 陳祺財
被   告 嘉義縣政府建設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至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 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 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 定有明文。又按辦理行政訴訟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亦為 本法所稱之行政法院,同法第3條之1亦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判決國家賠償新 臺幣23萬9,950元。經核純屬國家賠償訴訟,應適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國家賠償法第12條規定參照),由民事法院審 判,行政法院並無受理訴訟權限。依前開規定,(並依原告 指定)將本件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本院民事庭,爰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邱美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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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