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32號
聲 請 人 先傑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長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25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20號公 示催告,並經聲請人於民國102年9月25日刊登新聞紙在案, 有上開裁定及中華日報各1紙在卷足憑。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 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於法自無不合,應予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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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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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受 款 人│
│ 號 │ │ │ │ (新臺幣) │號 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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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華僑商業銀│華僑商業銀│95年12月6日 │550,000元 │GA0000000 │台北漁產運│
│ │行嘉義分行│行嘉義分行│ │ │ │銷股份有限│
│ │《現經合併│《現經合併│ │ │ │公司 │
│ │為花旗(台│為花旗(台│ │ │ │ │
│ │灣)銀行嘉│灣)銀行嘉│ │ │ │ │
│ │義分行》 │義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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