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9號原 告 盧秋雯即實在農藥肥料梅山店訴訟代理人 邱弘耀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被 告 田永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0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於5日內提出答辯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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