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149號
CYDV,103,訴,149,20140425,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49號
原   告 盧秋雯即實在農藥肥料梅山店
訴訟代理人 邱弘耀
訴訟代理人 邱創典律師
被   告 田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20日下午3時25分,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另請被告於5日內提出答辯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