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99號
原 告 郭才發
被 告 鄒志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嘉義縣水上鄉○○段000地號土
地上面積0.0004公頃之地上物,並將前開土地返還,故原告因本
件訴訟可受利益之客觀價額,依上開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
台幣(下同)650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600元【
計算式:4平方公尺(即0.0004公頃)×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650
元=2,6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朱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