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3年度,131號
CYDV,103,補,131,2014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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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嘉義縣鹿草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施水亮 
被   告 邱新築 
被   告 邱劉秀鳳
被   告 邱繁昌 
被   告 邱新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新築邱劉秀鳳
邱繁昌邱新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新築邱劉秀鳳、邱繁
昌、邱新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290,000 元,應繳裁判費43,47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42,9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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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