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補字第131號
原 告 嘉義縣鹿草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施水亮
被 告 邱新築
被 告 邱劉秀鳳
被 告 邱繁昌
被 告 邱新進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新築、邱劉秀鳳
、邱繁昌、邱新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新築、邱劉秀鳳、邱繁
昌、邱新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
290,000 元,應繳裁判費43,471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42,97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應於五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