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3年度,347號
CYDV,103,繼,347,201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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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繼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劉威廷
      劉昱佑
兼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劉建宏
      郭雅甄
聲 請 人 劉育明
      劉守國
      劉林妙
      劉永遠
      劉雲英
      何秀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劉威廷劉昱佑劉建宏劉育明劉守國劉林妙劉永遠劉雲英何秀月拋棄繼承准予備查。
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郭雅甄部分)應予駁回。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 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 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 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 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 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係被繼承人劉永松之合法繼承人, 因被繼承人於民國103年3月17日死亡,聲請人等自願拋棄繼 承權,爰於法定期間內聲明拋棄繼承,請准予備查。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劉永松(男,46年6月1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嘉義縣民雄鄉○○村○○00○0號) 於103年3月17日死亡,聲請人劉威廷劉昱佑劉建宏、劉 育明、劉守國劉林妙劉永遠劉雲英何秀月為被繼承 人劉永松之孫、子女、父母、兄弟姊妹及配偶為法定繼承人



,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 聲請人劉威廷劉昱佑劉建宏劉育明劉守國劉林妙劉永遠劉雲英何秀月聲請拋棄繼承部分,准予備查, 合先敘明。
㈡、聲請人郭雅甄為被繼承人劉永松之媳即聲請人劉建宏之配偶 ,非屬民法第1138條所定被繼承人劉永松之繼承人,有戶籍 謄本附卷可按,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郭雅甄既無繼承權 ,其聲明拋棄繼承,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林美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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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