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簡抗字第3號抗 告 人 蔡山川視同抗告人 蔡榮書 蔡坤林 蔡熒州 蔡仲傑 蔡淑燕 蔡堡墉 蔡焜境 顏蔡素銀 黃勇 黃進發 黃永興 林黃金柳 黃月娥 黃金雀 李萬居 李士奇 李靜怡 董蔡沉 林蔡阿鉛 蔡翼庭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蔡西湖 洪義凱 洪風美 洪怡青 洪藝真 洪惠屏 蔡秀鸞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蔡秀玲 吳葛夫 吳榮華 吳榮輝 吳玉霞 吳水鈐 吳彩琳 陳蔡桃枝 郭蔡美玉 許蔡玉釵 蔡榮錄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蔡榮泰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蔡榮良 曾蔡祝月 李蔡玉女 吳正雄 吳宗榮 吳利益 吳淑玲 吳素秋 吳茂盛 陳吳免 吳彩瑛 吳張恨 吳玉成 吳玉堂 吳玉寶 吳玉燕 吳佳卿 吳宜蓁 吳素貞 吳素香 吳素梅 吳宜靜 戴朱川 蔡有亭 蔡清安 蔡清川 蔡龍山 黃蔡玉盆 林慶南 林淑津 林淑棉 林萃芬 王蔡玉惠 蔡再枝 蔡吟 (已歿) 蔡玉珠(即蔡吟之承受訴訟人) 蔡文吉(即蔡吟之承受訴訟人) 蔡文斌(即蔡吟之承受訴訟人) 蔡文興(即蔡吟之承受訴訟人) 蔡龍樹 蔡清雄 蔡鳳嬌 王寬柔 李王麗華 李王碧蓮 王金鶴 王美英 蔡吳蓮葉相 對 人 蔡順立 蔡國寅 蔡盛地 蔡金亮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蔡玉珠、蔡文吉、蔡文斌、蔡文興為蔡吟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按當事人死亡,應由其繼承人聲明承受訴訟。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抗告人於民國 102年12月18日提起上訴,惟視同抗告人蔡吟已於 103年1月5日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蔡玉珠、子女蔡文吉、蔡文斌、蔡文興一節,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個人戶籍資料及函詢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核閱無訛,並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嘉義市東區戶政事務所 103年3月13日嘉市○○○○○0000000000 號函在卷可稽,且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可參。前揭繼承人迄未依法聲明承受訴訟,爰依首開說明,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陳端宜 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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