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章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法字,103年度,2號
CYDV,103,司法,2,2014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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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法字第2號
聲 請 人 翁順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青少年友愛教育事務基金會捐助章
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青少年友愛教育事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前段規定,准予變更如附表。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 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另依上開 規定聲請為章程、組織變更者,應以原章程所定組織不完全 、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或有為維持財團目的、保存財團財產 而有變更財團組織之必要者為限,至非屬上述事項之更異, 除財團法人本身於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後,逕行辦理 章程變更登記外,並無聲請法院為裁定之餘地。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三屆第五次會 議決議修訂捐助章程,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為 必要處分,請求裁定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青少年友愛教育事務基金 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前段規定部分(修正後條文:本會董事會 由董事9人以上15人以下組成,且人數應為奇數。),與財團 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牴 觸,此部分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至聲請人聲請變更上開章程之其他條文部分(可否酌給車馬 費、董事會職權範圍等),並非屬章程所訂之組織不完全, 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 產之情形,揆諸首揭說明,逕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後辦理章 程變更登記即可,無庸聲請本院裁定准許。故聲請人此部分 之聲請,不應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林吟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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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