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8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翁德清
訴訟代理人 呂恆都
複代理人 謝鴻濱
複代理人 湯惠婷
複代理人 楊保鴻
複代理人 莊中原
被 告 嘉義市政府消防局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馥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執行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 年4 月24日下午2 時,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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