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簡上字第86號上 訴 人 蔡山川訴訟代理人 蔡兆欣受告知人 蔡熒洲 蔡堡墉 蔡焜境被上訴人 嘉義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張花冠訴訟代理人 蔡忠孝被上訴人 紀世加兼訴訟代理 紀政成人被上訴人 蔡新巖 蔡順同 紀佳佑 紀文典 紀文章 紀清木 紀福源 紀福明 紀聰明 蔡錫輝 蔡秀賢 蔡西峰 王塗獅 蔡嘉孟 蔡穎勝前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介生被上訴人 紀金泰 王崑祥 王明義兼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水樹人被上訴人 孫依萍 蔡衛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5月1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文欣 法 官 陳思睿 法 官 柯月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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