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3年度,78號
CYDM,103,附民,78,201404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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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字第78號
原   告 陳進德
      陳壬癸
      陳永祥
      陳嘉田
被   告 陳金藏
上列當事人間因業務侵占等案件(103年度易字第190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
1.被告應給付原告4人各新臺幣38萬301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 起訴狀(如附件)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5計算之利息。
2.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及理由之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示。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業務侵占等案件,因被告已於民國103年4月28 日死亡,刑事訴訟業經本院判決不受理,則揆諸上開說明, 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 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卓春慧
法 官 唐一侼
法 官 吳育汝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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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