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691號
TYDV,90,除,691,200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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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六九一號
  聲 請 人 翌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六八三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五月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志卿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陳秀鳳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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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六八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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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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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林合振      │台灣省合作金庫中壢│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肆萬柒仟肆佰陸拾│KK六八九三四八│  │
│ │         │支庫       │           │元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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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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