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除字第六九○號
聲 請 人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一六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三月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邱育佩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B法院書記官 羅英梅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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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一一六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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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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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愛立通訊器材行謝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新│八十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肆萬柒仟柒佰元 │AB0二八一七一│ │
│ │麟 │明分行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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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信成通信企業有限公│平鎮市農會 │八十九年八月五日 │肆仟伍佰元 │FA六一六0三四│ │
│ │司 │ │ │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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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富貴店通信有限公司│富邦商業銀行中壢分│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 │肆仟元 │CG0六二四二二│ │
│ │ │行 │ │ │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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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安訊通信科技有限公│富邦商業銀行中壢分│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陸仟肆佰元 │CG0六七二一八│ │
│ │司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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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古煥文 │寶島商業銀行中壢分│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 │貳仟捌佰元 │CA九七七七七九│ │
│ │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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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盈年企業股份有限公│滙通銀行中壢分行 │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肆仟柒佰元 │AM000九二四│ │
│ │司 │ │ │ │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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