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0年度,652號
TYDV,90,除,652,2001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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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除字第六五二號
  聲 請 人 記祥興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由富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潘進富簽發,以台灣 土地銀行南崁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台幣一萬一千五百五十元,發票日期民國八 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票據號碼DF0000000號之支票一紙,前經鈞院以 八十九年催字第一四五八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 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二、按公示催告係指法院依當事人之聲請,以公示方法催告不明之利害關係人,於一 定期間內申報權利,如不申報,則生失權效果之程序,此乃聲請除權判決之前提 要件,其目的既係為使利害關係人有機會申報權利,則公示催告之內容自需與實 際權利內容相符方合要件。經查:本件聲請人於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登載台灣新 生報公示催告之內容,漏載該支票發票人富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潘進富,且票據 號碼誤載為DF0三一三二六號,有上開報紙附卷可稽,依上說明,不生合法公 示催告效力,聲請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熊祥雲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游 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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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記祥興齒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明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